危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
申请人须向企业所在区、县级市安监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3、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的经营企业除外)
4、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的经营企业除外)
5、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包括采购员、销售员、仓管员等)的《广东省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及《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6、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7、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经营属于监控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须出具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9、经营属于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须出具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10、新设立的企业,须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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